很多公寓上不了屋頂,不曾見過屋頂上的天空。

        本著地盡其利物盡其用的精神,公寓的前後院通常是一樓在使用,屋頂通常是頂樓在使用,有因此在寸土寸金的都市中,造就出許許多多的外推與頂樓加蓋。

        有些人也許聽過「合法違建」或是「萬年違建」這種說法,而且深深地相信著。說穿了只要是「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及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即使用之建物。」都是違建,只要是違建,就不可能合法。根本不可能存在「合法違建」或是「萬年違建」。

        為什麼會有這種誤會?因為阿扁在擔任台北市長的時候,面對拆不完的違建,省心省力地直接訂了一個《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把違建分成:即報即拆的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列入緩拆或免拆的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以及拍照列管的老舊房屋(指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其它縣市的新舊違章建築認定年份及拆程程序,都不盡相同。

        因為緩拆或免拆產生的想像空間,進而產生交易上的價值,一層當作兩層用的誘惑,曾經有一段時間令人趨之若鶩。但既然違建不可能合法,那麼頂樓加蓋會面臨甚麼樣的問題?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大樓跟公寓的頂樓平台是屬於全體住戶所有的,只要其他住戶不同意讓使用者繼續使用,便可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訴請排除侵害,並可要求拆違建。若頂樓有違建,用於出租或其他營利用途的行為,全體住戶也可依民法第818條等之規定,要求平分共有利益。除非,住戶之間有做過約定專用,亦即使用人取得該大樓或公寓所有其他住戶的分管協議書,讓使用人取得使用的權利。

來看看一些法律上的見解:

※司法院77廳刑一字1611號函:「公共空地係屬大廈各所有人所共有,各共有人之共有權係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並非有具體的特定部份,因此共有人若未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占有,其有不法利益之意圖甚為顯然,應構成竊佔罪」。

※法務部法85檢二字0376號:「公寓大廈頂樓住戶,未經其他住戶同意,擅自在頂樓平台加蓋違建房屋使用,縱使留有供其他住戶進出頂樓平台之通道與空間,但已足見其未依法令及依善良之維護管理使用,自有竊佔意圖及犯行」。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樓頂平台係屬同棟大樓之公共部分,甲君欲在屋頂平台搭建違建物,本應取得全體區分建築物之所有人同意,而非僅取得其垂直下方各住戶之同意即可。甲君雖然提出已取得部分住戶間之協議書,欲證明得在樓頂平台搭建房屋,亦非可採。

看一下網路資訊:

頂樓萬年違建 照樣判拆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7916

最後一樣弱弱的問一句,如果屋頂的那個空間是屬於住戶全體的,在合建條件上,該給予多少補償才合理呢?

 【都市筆更—屋頂上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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