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做了一個重大決定,寫一寫我的狂想

        都更危老改建最怕碰到頂樓加蓋,曾經有碰過那種早期只有兩層樓自行加蓋變四樓的,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談。

        本該是違法的行為,學法律的阿扁在擔任台北市長的時候,面對拆不完的違建,鴕鳥式的訂了一個《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其它縣市也仿效此一作法,因此造成坊間甚至出現「合法違建」或是「萬年違建」的說法,頂樓加蓋的面積甚至可以用合法建物1/3的價格出售,真正做到地盡其利物盡其用。

        而這種行為的最大隱憂是上方的違法加蓋,一定有重量,會造成底下結構每天24小時、一年365天的負擔,這種建築結構的超載,目前看似沒事,但就像路上堆高高的砂石車,遇到狀況真能煞得住?煞不住造成的事故,就是一個個的傷心故事了。

        針對這種狀況,大部分提出的解決之道,通常是「嚴格取締」不然就是「罰鍰」,但這些做法都必須政府有決心並加派人力才可以執行,重點是數量那麼多,要取締到何年何月?

        有沒有一種方法,在現行制度法令下,使法可以自行,並及於每一個違章,而能讓違章的持有人心生主動拆除之念?提供小人物的狂想,也許有機會哪個長官路過,可以參考參考。

依據現行法令: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常理判斷,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加蓋行為會造成建築結構的超載,於地震發生時,更容易倒塌而導致傷亡(可以請學者研究一下)?若其間存在強烈因果關係,即使是因為地震的關係,經查證確實有增建加蓋(甚至考慮納入未經報備核准之室內裝修)者,而因此造成傷亡,其持有人是否應負民刑事之責任?

        房子倒了壓下面,增建加蓋的人享受既得利益,死傷的卻會是樓下的屋主或房客,當災害發生時,可能不會是單一個案,為使受害人能迅速獲得賠償,建議於現行法令下,可增訂「因違章行為致死傷賠償條例」,例如明確訂定:死亡1000萬,重傷1500萬,輕傷300萬,讓所有權人算算樓下有幾個人,自己去衡量要不要賭、划不划算,更賦予仲介或出售者之責任,必須負起完全告知之責任,讓買受人能清楚知道頂樓加蓋的風險。要拆不拆隨意,要買不買也隨意。

        此舉可能造成廣大頂樓加蓋者在經濟上之重大損失,在此聲明,我身心健康,還有孩子,未來也有一些為社會貢獻的計畫,完全不可能有自殺的念頭,我發生什麼事,哈哈哈,絕對不會是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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